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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1年06月10日 信息来源:兵团青基会 编辑:兵团青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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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青基会

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兵团青基会”)对捐赠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捐赠活动,维护捐赠方和受捐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公益慈善的目的,自愿无偿向兵团青基会捐赠财产,用于希望工程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捐赠资金应当是捐赠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以及开展公益演出、比赛、义卖等慈善活动所得收入。 

 第四条 捐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基金募捐活动时,必须坚决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决不搞强行摊或变相摊派,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方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捐赠数额高于 5 万元的,兵团青基会应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须包括捐赠方、捐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和捐赠时间等,协议双方均须依法执行。 

 第六条 兵团青基会接受捐赠资金后,向捐赠方开具由兵团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方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若要开展公开募捐,应由兵团青基会制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经兵团团委审批同意,报兵团民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在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九条 兵团青基会对募集的资金应当及时入账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允许存在机构账外资金。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兵团青基会拨款前须经理事长签批,拨款金额超过 5 万元的须经过兵团团委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兵团青基会对募集的资金应当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协议或约定,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方以及兵团青基会理事中分配;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公募活动取得的资金全部按照既定方案使用。

 第十二条 捐赠方对所捐资金的使用无具体要求的,由兵团青基会拟定实施方案,经理事长签批并报兵团团委审核后按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 兵团青基会可根据需要同受捐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受捐方须按照协议使用捐赠资金。若受捐方出现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兵团青基会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兵团青基会可解除协议并要求受捐方退还资金。

 第十四条 兵团青基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兵团青基会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兵团青基会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产生的费用,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特殊情况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须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兵团青基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在得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兵团团委审核后,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完成后若有捐赠资金剩余,按双方约定或签订的协议处理;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在兵团青基会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将剩余资金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十七条 兵团青基会要严格按照项目对应资金进行单账逐项审核,杜绝单项资金少拨或超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兵团青基会要及时开展对捐赠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不得出现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兵团青基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方告知募捐情况和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捐赠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兵团青基会举报。兵团青基会在收到举报后要及时查清原因,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捐赠方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金拨至兵团青基会账户。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兵团青基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兵团青基会有权依法要求协议捐赠方拨付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捐赠方如遇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捐赠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拨付捐赠资金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拨付、扣抵捐赠资金,或弄虚作假、受捐方名不副实等问题时,兵团青基会须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兵团青基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兵团青基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兵团青基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用于公益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青基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五届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