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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1年06月10日 信息来源:兵团青基会 编辑:兵团青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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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青基会

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兵团青基会)对捐赠物资的管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确保捐赠方和受捐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公益慈善的目的,自愿无偿向兵团青基会进行实物捐赠,用于希望工程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兵团青基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方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方 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捐赠物资价值超过 5 万元或捐赠方明确要求的,兵团青基会应当与捐赠方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协议双方均须依法执行。

 第六条 需要入库、经兵团青基会交付受捐方的,兵团青基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入库前须清点物资数量并填写入库单;不需要入库、由捐赠方直接交付受捐方的,则由受捐方清点核实,填写签收单。捐赠方所捐物资不能马上兑现的,应于捐赠协议写明兑现时间。 

 第七条 捐赠方应向兵团青基会提供其捐赠物资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不能提供凭据的由兵团青基会按实时市场价值或第三方评估单位估值确定捐赠物资价值。 

 第八条 兵团青基会接受捐赠物资,并收到计价凭据后,须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方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兵团青基会对捐赠物资实行专项管理的办法。 

 第十条 兵团青基会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捐赠物资,并按市价确定是否减值。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账,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兵团团委审批处理。 

 第十二条 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要严格依据协议或约定,完全遵照捐赠方意愿向受捐方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全部交付受捐方;捐赠物资价值超过 5 万元的,须报兵团团委审批后再出库。若没有约定物资用途且协议中没有相关体现,则由兵团青基会制定使用方案,经兵团团委同意后依照方案执行。受捐方清点物资无误后,填写签收单并提交至兵团青基会。

 第十三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兵团青基会可在经兵团团委同意后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全部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应按时回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兵团青基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捐赠方有权向受捐方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受捐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兵团青基会要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定期自查和自我监督,不得出现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兵团青基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捐赠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兵团青基会举报。兵团青基会在收到举报后要及时查清原因,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捐赠方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至兵团青基会或受捐方。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兵团青基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兵团青基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方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捐赠方如遇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捐赠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二十条 在发放捐赠物资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交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受捐方名不副实等问题时,兵团青基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兵团青基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兵团青基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兵团青基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用于公益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青基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五届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