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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21年06月10日 信息来源:兵团青基会 编辑:兵团青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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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青基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中文简称是“兵团青基会”,英文译为“XING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GROUP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XPCG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以及许可本基金会 募捐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可以接受兵团外公众的捐助。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汇聚社会爱心,传递党和社会的温暖;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促进兵团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保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帮助青少年提高综合能力,改善成长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 400 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兵团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兵团团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 36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面向全兵团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二)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三)支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兵师团教育资源的均衡; 

 (四)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五)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六)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七)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友好团体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本基金会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服务,遵守《慈善法》等相关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 9 至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拥护章程,热爱青少年事业;

 (二)能主动尽职履职,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三)具有相关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且有一定代表性;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担任本基金会理事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查阅本基金会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希望工程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四)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承办委托的事务; 

 (五)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选择独立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并检查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 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和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六)决定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不从基金会获取任何报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任届期满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兵团希望工程办公室在编人员外;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在推动青少年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也可聘请若干有业务专长且热心于青少年事业的人士为特聘专家或业务顾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投资收益; 

 (五)中国青基会等机构的扶持资金;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以本基金会名义单独和联合其他主体开展的全兵团范围内重大募捐活动; 

 (三)本基金会与社会合作方联合开展的希望工程和其它项目的筹资活动;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应取得理事会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本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 偿服务产生的费用,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分年度捐赠的捐赠人应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如有特殊原因终止捐赠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1 个月告知理事会。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仪式。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务由兵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兵团青基会工作人员由兵团希望工程办公室在编人员兼任,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拓展需要由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工资,参照兵团现行事业单位规定的 工资标准核定发放。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兵团团委审查同意。经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转由其他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兵团青基会五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