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委
教育局
兵青联发〔2016〕20号
兵团各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第三、六、十二师团委、教育局: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2016年从全国高等学校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挂职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8〕85号)精神,现就2016年高校挂职团干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职工作的总体安排
1.挂职干部及挂职地点:详见附件。
2.挂职时间: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
3.挂职岗位:挂职的高校共青团干部,级别为科级的,原则上挂职师级团委书记助理或团级团委副书记;级别为科员的,原则上挂职团级团委书记助理。
二、挂职干部管理
挂职干部挂职锻炼期间的教育管理,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配合。
(一)接收单位管理职责。接收单位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对挂职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1.安排党员挂职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督促他们自觉接收党组织的监督管理。
2.要明确挂职干部联系人,指定专人传帮带,严格请销假制度。
3.要帮助挂职干部制定好学习、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要求。
4.发现挂职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积极主动向上级和派出单位反映干部在挂职锻炼中的表现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列入兵团优秀团干部表彰范围。
6.认真做好挂职干部的考核工作。
7.接收单位团委要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向兵团团委以书面形式汇报挂职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
(二)派出单位管理职责。
1.认真执行挂职干部津贴补贴发放等规定,定期和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联系,了解挂职干部思想、工作情况。
2.经常了解挂职干部的家庭情况,对挂职干部遇到的困难及时给予帮助。
三、挂职干部请假
干部挂职期间,与原单位的工作脱钩,一般不得请假和提前结束挂职锻炼。因故须请假的,3天以内由接收单位批准,3天以上7天以下由师级团委批准,7天以上要报兵团团委批准。
四、挂职干部伙食补助费、津贴补贴发放
(一)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因公出差或公派学习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按照接收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按照新人函〔2006〕275号文件第31条“挂职锻炼和借调期间,应执行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超出原单位所在地标准的部分,由现工作单位解决”的有关规定,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按照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南疆工作津贴。
五、挂职干部探亲假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文件)第三条“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的有关规定,2016年高校挂职团干部可享受一次探亲假。但由于此次挂职时间实际只有10个月,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不再安排探亲假。
六、有关要求
(一)请接收单位团委按照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和津贴发放工作。
(二)请接收单位团委组织挂职干部认真学习各项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圆满完成挂职锻炼任务。
(三)请接收挂职干部的师团委于10月9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兵团团委学少部。
联 系 人:刘 磊 王 璐
电话:0991—2890355(兼传真)邮箱:xueshaobu@126.com
附件:2016年高校团干部到兵团各级团委挂职岗位表
兵团团委 兵团教育局
2016年9月18日
附件
2016年高校团干部到兵团各级团委挂职岗位表
序号 | 省份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学历 | 级别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挂职地点 |
1 | 上海 | 金黎琼 | 女 | 汉 | 中共党员 | 硕士 研究生 | 副科 |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 学院团委书记 | 兵团团委 学少部 |
2 | 上海 | 周 斌 | 男 | 汉 | 中共党员 | 硕士 研究生 | 主科 | 广东海洋大学科技处社会科学管理科科长 | 第三师团委 |
3 | 上海 | 李扬帆 | 女 | 汉 | 中共党员 | 硕士 研究生 | 助教 | 上海同济大学数学 科学学院辅导员 | 第六师新湖 农场团委 |
4 | 上海 | 齐孟翰 | 女 | 汉 | 中共党员 | 硕士 研究生 | 辅导员 | 上海建桥学院珠宝 学院辅导员 | 第十二师团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