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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16年09月10日 信息来源:团委 编辑:兵团青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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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青基会

    为加强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兵团青基会)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财务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合法、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任务

    在中国青基会的指导和兵团团委的领导下,在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核算中心、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指向及时、足额、合理使用捐款;定期做好年度财务审计,真实反映机构财务活动状况;加强机构财务票据、印鉴管理,规范财务信息公开,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二、收入管理

    (一)捐赠财产。

    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捐赠票据。

    1.兵团青基会接受捐赠,向捐赠人开具由兵团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2.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和捐增数额高于5万元的,兵团青基会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对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兵团青基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如遇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捐赠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兵团青基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三)增值收入。

    兵团青基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经兵团团委、青基会理事会同意,可以进行投资,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项目。

   (四)其他收入。

    及时入账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允许存在机构账外资金。

    三、支出管理

    (一)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严格管理资金支出。

    (二)严格实行项目申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副秘书长、秘书长复核,理事长签批的层层审核程序。

    (三)捐赠资金支出。

    1.捐赠拨款要有申请,财务管理部门核实捐助资金到位情况,经青基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通过,报理事长签批。

    捐方有明确指向的捐款,严格按照捐方意愿实施,由理事长签批。捐赠方无指向性意愿并大于50万元的的捐款,报请兵团团委备案后方可实施。

    2.兵团青基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做到进度清、家底明。项目支出要严格与项目执行情况相联系,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按期填报拨款审批报告。

    3.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项目对应资金进行单账逐项审核,杜绝单项资金少拨或超拨。

    (四)捐赠物资支出。

    物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捐赠意愿或当地需求,兵团青基会提出方案,经理事长签批后履行发放手续。超过50万元的物资,报请兵团团委备案后方可实施;物资管理人员须及时进行出库支出的登记处理。

    四、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一)兵团青基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二)兵团青基会对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三)兵团青基会对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五、附则

    (一)本制度未经明确的事项,按兵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本制度相应条款同时废止。

    (三)本制度经兵团青基会四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执行,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在兵团青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