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兵团希望办公室的印章,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需用印的文件拟稿人要认真负责,初稿由秘书长审核后,
第三条 凡以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兵团希望工程办公室名义出具的函件,均需经秘书长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 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兵团希望工程办公室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盖有印章的空白信函。
第五条 各种证书、奖状、表格需要使用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兵团希望办公室印章,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各种需用印的公文及领导批准的原稿和相关文本材料,均应留存一份,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好印章使用关,用印时须认真审阅了解用印内容,留存材料(用印依据、草稿、协议合同文本、各类证书颁发文件、批准材料名册、证书样本等)是否齐全,手续完备,方可用印。
第八条 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公文,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印章,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交他人保管。若印章管理人员因外出或请假较长时间,应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代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