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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16年01月06日 信息来源:团委 编辑:兵团青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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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青基会

       为使兵团青基会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准确、及时、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晚到10分钟以上、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以上、上班中途无故离岗为迟到或早退)。无故离岗半天以上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办公,不得办理与本部门无关的事务或私事。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时,应向领导报告。

  第三条  兵团青基会工作人员外出请假(含病事假或休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应写出假条,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休假等,先由本人递交申请或假条,秘书长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准假,准假天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假期满无故超假的,秘书长督促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每人每年事假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节假日加班天数可抵事假。当年连续事假30天以上,年出勤率低于85%的,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